為了保障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(jiān)督權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》第十四條規(guī)定,“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其依法獨立履行審計監(jiān)督職責的活動,不得干預、插手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”;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》第十七條規(guī)定,“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影響審計獨立性的活動,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”。政府非招標采購工作和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簽證、驗收等工程管理工作,均屬于相關單位的管理活動。因此,審計人員不能參加上述工作。
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